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教职工管理,引导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在追究责任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时,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处 分
第四条 学院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七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级);
(五)撤职;
(六)开除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教职工,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本人能深刻认识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院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但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院和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不能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职(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院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分配临时性工作,只发生活费。开除留用察看期满,经过考察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应重新安排工作和确定工资级别;表现不好的,应延长考察期;
(五)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视犯罪性质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六)对于工作人员无故不上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工作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擅自离职的人员,经组织教育后,超过六个月不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本单位违纪事件隐瞒不报或袒护说情的,酌情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严格按照枣院政字[2005]47号《枣庄学院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任课教师出现教学事故,严格按照枣院政字[2005]99号《枣庄学院教学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乱收费等各种经济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枣院党字[2005]43号《枣庄学院关于规范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一般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干部)的违纪处理由学院监察室负责;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员、工人等其他人员的违纪处理由人事处负责。
第八条 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违纪者违纪行为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室或人事处牵头,责成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开展调查。单位、部门发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院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在最多不超过15天的时间内形成对违纪人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15天内未能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失职行为。调查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意见应做到定性准确、合理恰当;
(二)对违纪人员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由院监察室或人事处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行政纪律处分建议,提交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对违纪的正、副处级干部提出行政纪律处分意见,报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批;给予违纪的科级干部和一般教职工降职(级)以上处分,报院党委会议讨论审批;给予违纪的科级及一般工作人员记大过及其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四)通过对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后,分别由院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条 违纪人员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忠于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监察室或人事处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一)院监察室或人事处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4、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15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
复核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二)经过复核,发现原行政纪律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按规定恢复其应有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三章 解除处分和加重处分
第十条 违纪人员受开除以下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解除处分。但是,解除降职(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十一条 解除纪律处分和延长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由原给予处分的机关或会议做出。
第十二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级)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满两年。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解除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期满后,受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应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当事人在受纪律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纪律处分建议或者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报学院监察室、人事处;
(二)学院监察室、人事处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提交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决定解除或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的建议;
(三)通过对违纪人员按期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或对违纪人员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后,学院监察室、人事处应按照规定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违纪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应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有悔改表现,再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予以加重处分。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仍未有悔改表现,再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并降低职务工资档次[有关工资问题按《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执行]。工人受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和技能等级晋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提拔使用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室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